结论先行:EB-1C 要求美国公司在递交 I-140 时已经“持续运营”(doing business)满一年,但“运营”不等于“盈利”。只有支出、没有收入的公司,只要能证明在真实地开展业务,就满足要求。移民官看的是“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不是利润表。初创公司、研发型公司前几年不赚钱是常态,不会因此被拒。
但“不看盈利”不等于“不看业务”。一间注册了一年、除了交房租什么都没干的“空壳公司”,是过不了的。移民官要看到的是:这家公司在过去一年里真实地雇了人、签了合同、做了业务,“活着”而且“在干活”。
这篇文章讲清楚“doing business”的认定标准、“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怎么证明运营、以及新设公司(new office)满一年转 EB-1C 的证据清单。
“Doing business”的法律含义:持续、真实的业务活动
政策手册对“doing business”的定义是:持续、系统、定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三个关键词:持续(不是偶尔做一单)、系统(有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定期(业务活动有规律)。这个定义里没有“盈利”,也没有“收入规模”。
移民官判断“doing business”的证据包括:公司的银行对账单(看资金流水是不是“活”的);签订的合同(客户合同、供应商合同、租赁合同);雇佣记录(工资单、W-2、I-9);报税记录(1120、941);办公场所(租约、水电账单);业务产出(产品、服务记录、客户评价)。这些证据拼在一起,要能讲出一个“这家公司在干活”的故事。
反面典型是“三无公司”:无员工(只有受益人自己)、无合同、无业务流水,只有注册文件和银行开户记录。这种公司即使注册满了一年,移民官也会认定没有“doing business”。EB-1C 不是给空壳公司准备的。
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四种情形分别怎么看
第一种:研发型公司。 biotech、半导体、AI 公司,前几年 all in 研发,没有产品、没有收入,但有研发投入、专利申请、研发团队。移民官对这种模式很熟悉,证据重点是:研发人员的工资单、实验室租赁合同、专利申请记录、研发里程碑文档。“在烧钱做研发”本身就是业务活动。
第二种:市场开拓期。公司刚进入美国市场,第一年在搭建渠道、谈客户,有支出没收入。证据重点是:和潜在客户的往来邮件、参加的展会记录、市场推广的支出凭证、已签署的意向协议。“在开拓市场”也是业务活动。
第三种:基建投入期。餐饮、零售、制造类公司,第一年在装修、买设备、招人,还没开业。证据重点是: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单、员工招聘记录、开业筹备的时间表。这种情形下,“一年”的算法要注意:doing business 的一年从“开始业务活动”算起,纯粹的筹备期(还没雇人、没签业务合同)可能不被计入。
第四种:真空壳。注册了一年,除了每年交注册费、报税,什么都没干。这种过不了,不要浪费申请费。解决办法是先真实运营几个月,攒出业务证据再递交。
New office 满一年转 EB-1C:证据清单
L-1A 新设办公室(new office)首签只有一年,一年后延期时要证明公司已经在运营;EB-1C 则要求递交时公司已经运营满一年。很多公司的时间线是:L-1A new office 获批→运营一年→L-1A 延期获批→递交 EB-1C。这条时间线里,“运营满一年”的证据要在 L-1A 延期时就准备好,EB-1C 直接复用。
满一年的证据清单:12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看流水连续性);4 个季度的 941 报税表(看雇佣连续性);年度 1120 报税表(看全年经营情况);12 个月的工资单(看员工人数变化);租赁合同和续租记录(看办公场所稳定);客户合同或业务记录(看业务真实性)。这些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做成“公司运营时间线”,移民官看起来最直观。
员工人数是个敏感点:EB-1C 不要求最低员工数,但“高管”的职能需要“被管理者”来支撑。如果美国公司一年下来只有受益人一个光杆司令,“高管职能”会被质疑。建议在递交 EB-1C 之前,公司至少有两到三名全职员工(可以是美国本地招聘的),组织架构图要画得出来。
“一年”从哪天算起:三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点:公司注册日。这是最早的可能起点,但如果注册后半年都没开展业务,移民官会从“实际开始业务”起算,而不是注册日。
第二个时间点:实际开始业务活动日。比如签了第一个客户合同、雇了第一个员工、租了办公室开始运营。这个日期要有文件支撑:合同日期、第一份工资单的日期、租约起始日。
第三个时间点:I-140 递交日。从“实际开始业务”到 I-140 递交,必须满 12 个月。建议多留一到两个月的余量,不要卡着 12 个月整递交,万一移民官对“开始日”的认定比你晚一个月,案子就悬了。
实操建议:递交前做一份“运营时间线备忘录”,列出公司每个月的关键业务事件(签约、招聘、产品发布),附上对应的证据编号。这份备忘录放在申请材料的开头,移民官 5 分钟就能确认“满一年”。
常见 RFE:“请证明美国公司在正常运营”
这是 EB-1C 最常见的 RFE 之一,通常发生在公司规模小、收入为零的案子里。回复策略是“用流水证明活着,用业务证明在干活”:补充最近几个月的银行对账单(证明公司还在运营)、新签的合同、新增的员工记录、业务进展的说明信。
如果 RFE 发出时公司刚好有了第一笔收入,一定要补上,这是最有力的“运营”证据。如果还是没有收入,就把“业务进展”讲细:研发到哪个阶段了、谈了几个客户、参加了哪些行业活动。移民官要看到的是“趋势向上”,不是“原地踏步”。
预防胜于治疗:初次递交时就把“运营证据包”做扎实,不要等 RFE。很多小公司的 EB-1C 被 RFE,不是因为公司不行,而是因为初次递交的材料太单薄,移民官看不到“运营”的全貌。
一人公司能办 EB-1C 吗:“高管”需要有人可管
严格来说,法律没有规定最低员工数。但“高管/经理”的定义要求你管理的是“组织、部门或职能”,并且“有下属或管理重要职能”。一个只有你一个人的公司,“高管职能”很难成立——你管谁呢?
实践中,“functional manager”(职能经理)是一条路:即使没有直接下属,如果你管理的是公司的核心职能(比如你是 CTO,管理技术研发职能,外包团队向你汇报),也可以满足要求。但“职能经理”的举证难度比“管人的经理”高得多,需要证明这个职能对公司至关重要、你有实质决策权。
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递交 EB-1C 之前,把美国公司的团队搭建到至少两到三人。招聘不一定全是全职,关键岗位(运营、财务、技术)有人在,你的“管理”就有对象了。组织架构图上,你的位置上面有董事会(或母公司),下面有两到三个直接下属,这就是移民官想看到的“高管”画像。
美国公司报税亏损:1120 亏损会被质疑吗
不会直接被拒,但会被多看两眼。初创公司前几年亏损是常态,移民官理解。关键是“亏损的原因”要讲清楚:钱花在哪了?研发投入、市场开拓、团队搭建,这些“战略性亏损”和“经营不善的亏损”是两回事。1120 表格本身只显示数字,申请信里要用一段解释亏损的构成和公司的业务进展。
连续多年大额亏损且没有任何业务进展,会触发“公司是否真实运营”的质疑。这时候银行流水和业务合同就很重要:即使报税亏损,只要银行流水显示公司在持续地花钱做业务(发工资、付供应商、做推广),“doing business”就立得住。“亏损”和“没业务”是两回事,不要混为一谈。
一个实操细节:1120 的“亏损”有时候是会计处理的结果(比如大额折旧、摊销),实际现金流是正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在申请材料里附上一份简单的现金流说明,帮移民官看懂“账面亏损、实际健康”。
移民官对“小公司”的真实态度:规模小不是原罪
很多申请人担心:“我们公司只有十几个人,移民官会不会觉得不配办 EB-1C?”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规模,移民官的态度是“小可以,但要真”。十几个人的公司,只要业务真实、组织架构清晰、高管职能明确,照样获批。移民官质疑的从来不是“小”,而是“假”:注册了一年、没有业务、没有员工,这种“小”才是问题。
小公司的举证要点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组织架构图要画出来(你下面有两三个直接下属);业务合同要有(证明在真实做业务);银行流水要是活的(证明资金在流动);报税要是合规的(证明是正经公司)。这四样齐了,“小”就不是问题。
小公司还有一个优势:“高管”的含金量反而更高。在大公司里,一个“总监”可能只管几个人;在十几人的小公司里,创始人/总经理管的是全公司。移民官看的是“你在组织里的实际权重”,不是“公司的绝对规模”。把你在公司决策中的实际作用讲清楚,小公司的“一把手”比大公司的“中层”更有说服力。
行动清单
- 以“实际开始业务活动”为起点算 12 个月,留一到两个月余量再递交 I-140。
- 按“银行流水—报税—工资单—合同—租约”五类整理运营证据,做成按月排列的时间线。
- 没有收入的公司,重点准备“业务活动”证据:研发记录、客户往来、市场推广、招聘记录。
- 确保递交时公司有两到三名全职员工,组织架构图能画出你的管理层级。
- 初次递交就把运营证据包做扎实,不要指望 RFE 阶段再补。
- New office 的公司,L-1A 延期和 EB-1C 的运营证据可以复用,一次准备、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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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方来源
- USCIS: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EB-1,佐证了 EB-1C 要求美国雇主在递交时已持续运营(doing business)满一年,且受益人将来美担任经理或高管职务。
- USCIS: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佐证了 I-140 须由美国雇主递交,并证明其支付能力与运营状态。
核验日期:2026年10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建议。移民法规与审理实践可能随时调整,个案情况差异很大,递交前请咨询持牌移民律师,并以 USCIS 官网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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