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刚成立,能不能办 EB-1C?」答案是:不能,至少现在不能。EB-1C(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移民)有一条铁律:递交 I-140 时,美国雇主必须已经持续经营(doing business)至少 1 年。很多人把 L-1A 的 new office 政策套用到 EB-1C 上,以为新公司也能先办起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规则,套错了就是白交申请费。本文讲清楚 EB-1C 的 1 年规则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没有 new office 条款、新公司该走哪条路、以及 1 年期满时的证据包怎么准备。
一、1 年规则的原文:8 CFR 204.5(j)(3)(i)(D)
EB-1C 的法规依据是 8 CFR 204.5(j),其中第 (3)(i)(D) 条明确规定:递交 I-140 请愿时,在美国的 petitioning employer(请愿雇主)必须已经在美国持续经营至少 1 年。这里的「1 年」卡的是递交日(filing date),不是批准日——也就是说,I-140 寄到移民局的那一天,美国公司必须满 1 周岁。
「持续经营」(doing business)在移民法里有专门的定义:regular, systematic, and continuous provis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定期、系统、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注意这个定义的三个关键词:光注册了公司、租了办公室、开了银行账户,不叫 doing business;必须有实际的业务活动——签了合同、开了发票、发了工资、有客户。移民官审查 1 年规则时,看的是业务实质,不是公司注册证书上的日期。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公司注册满 1 年就行」。不对。如果公司注册了 1 年,但前 11 个月都在装修办公室、最后一个月才开始接单,移民官可能认定 doing business 的时间不足 1 年。反过来,如果公司注册 13 个月,其中有 12 个月的实际业务记录,那就满足要求。看的是业务时间线,不是注册时间线。
二、为什么 EB-1C 没有 new office 条款
L-1A 有 new office 政策:美国公司成立不满 1 年,可以先批 1 年期的 L-1A,等公司满 1 年后再延期。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 EB-1C 也有类似安排——没有。EB-1C 的法规里根本没有 new office 的概念,不满 1 年的美国公司递交 EB-1C 的 I-140,会因为不满足 (j)(3)(i)(D) 而被拒绝,没有例外、没有豁免。
为什么两个项目差这么多?因为 L-1A 是非移民签证(临时工作身份),EB-1C 是移民签证(直接拿绿卡)。移民局对移民申请的审查标准天然更高:给你发绿卡,意味着永久的身份,移民局要求美国公司先证明自己是真实、持续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为了办绿卡临时搭起来的空壳。1 年规则就是这道防火墙。
实务中最常见的合规路径是「L-1A new office 先行,EB-1C 随后」:美国公司刚成立,先用 L-1A new office 把高管派到美国(1 年有效期),用这一年时间把业务做起来、积累 doing business 的证据,等公司满 1 年,马上递交 EB-1C 的 I-140。这条路径时间线紧凑,但每一步都要算好:L-1A new office 的 1 年延期本身也需要业务证据,如果第一年业务没做起来,L-1A 延期都成问题,更别说 EB-1C。
三、EB-1C vs L-1A new office:对照表
为了彻底澄清混淆,把两个项目的 new office 相关规则并排对比:
公司年限要求:L-1A 允许美国公司成立不满 1 年递交 new office 申请(批 1 年有效期);EB-1C 要求递交 I-140 时美国公司已持续经营满 1 年,没有例外。
签证性质:L-1A 是非移民工作签证(临时身份,最长 7 年);EB-1C 是移民签证(直接拿绿卡)。这是审查标准差异的根源。
延期/后续:L-1A new office 满 1 年后可以申请延期(2 年一批),延期的证据要求和 EB-1C 的 1 年证据高度重合——聪明的做法是,用准备 L-1A 延期的同一套证据,同步准备 EB-1C 的 I-140,一鱼两吃。
受益人境外工作要求:两者都要求受益人在过去 3 年内为境外关联公司工作满 1 年(L-1A 是连续 1 年,EB-1C 也是 1 年),且都是 managerial/executive 岗位。这部分证据可以复用。
排期:L-1A 没有排期概念(签证随时可办);EB-1C 可能有排期(看出生国和 Visa Bulletin)。规划时间线时,EB-1C 的排期等待要单独留出来——I-140 批了不等于马上能拿绿卡。
记住这个对照,下次再有人跟你说「新公司直接办 EB-1C」,你就知道他在把 L-1A 的规则张冠李戴了。
四、1 年期满:doing business 的证据包
公司满 1 年递交 EB-1C 时,doing business 的证据是最容易被 RFE 的部分。建议按以下清单准备,时间跨度覆盖完整的 12 个月:
业务实质证据:过去 12 个月的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invoice)、银行对账单(显示业务收支)、公司税表(如已有)。这些是证明「regular, systematic, continuous」的核心——合同和发票的时间分布要均匀,不能 12 个月里只有 2 个月有业务。
人力证据:工资单(payroll records)、W-2/W-3、雇佣合同、组织架构图。EB-1C 要求受益人在美国担任经理/高管职位,一个只有 2 个人的公司很难证明「高管职位」的真实性。移民官会看:公司有多少员工、受益人管谁、汇报线是怎样的。新公司在第一年要有意识地搭建团队,至少要有直接下属(direct reports),否则 executive/managerial capacity 的论证站不住。
场地证据:办公室租约、水电费账单、办公室照片。虚拟办公室(virtual office)或纯注册地址在 EB-1C 审查中是减分项——移民官可能实地考察(site visit),看到的是一个信箱而不是办公室,案子就危险了。
关联关系证据: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parent/subsidiary/affiliate)——股权结构图、公司章程、境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证明。EB-1C 要求境外公司也在正常经营(doing business),且受益人在递交前 3 年内在境外公司担任经理/高管满 1 年。
最后说说 RFE 的高频形态。EB-1C 新公司的 RFE,十有八九是冲着 doing business 来的,移民官的质疑通常长这样:「贵公司提交的发票集中在最近 3 个月,请提供过去 12 个月均匀分布的业务证据」;「贵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额资金进出与申报的业务规模不符,请解释」;「组织架构图显示受益人没有直接下属,请证明其职位的 managerial 性质」。收到这类 RFE 不要慌,它们其实是移民官在告诉你缺什么——按清单补上去,通过率并不低。最怕的是「证据造假被发现」,那是直接拒绝、没有补救余地的。
四、新公司的 12 个月行动路线图
如果你现在的美国公司刚成立,目标是 1 年后办 EB-1C,建议按这个路线图行动:
第 1 到 3 个月:搭框架。完成公司注册、EIN 税号、银行开户、办公室租赁、核心团队招聘(至少 2 到 3 名全职员工)。L-1A new office 的高管此时入境,开始实际运营。所有的业务文件从第一个月就开始归档: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一个都不要丢。
第 4 到 9 个月:做业务、攒证据。这是 doing business 证据的主体部分。确保每个月都有业务记录:签新合同、开发票、发工资、报税(季度预估税)。如果业务有季节性波动,保留好解释材料——移民官理解生意有淡旺季,但不能接受「半年没动静」。
第 10 到 12 个月:准备 EB-1C。找移民律师开始起草 I-140,整理 12 个月的证据包,做受益人履历与美国职位的匹配论证(managerial/executive capacity)。注意:I-140 递交日必须在公司满 1 年之后,建议满 1 年后的第 1 个月就递交,不要拖——L-1A 的身份有效期、H-1B 抽签(如果走这条路)都要统筹考虑。
贯穿全年的三条红线:第一,所有文件的时间戳要真实,不要为了凑 12 个月而倒签合同——移民欺诈的后果是终身的;第二,公司的业务要和 I-140 上描述的业务一致,不要今年做餐饮、明年写软件还用同一套材料;第三,受益人在美国的职位描述(job duties)要从第一天起就按高管标准写,L-1A 阶段的职位描述和 EB-1C 阶段的要能互相印证。
五、1 年规则的 3 个边缘问题
边缘问题一:收购现成的美国公司,能不能「继承」它的经营年限?如果收购的是一家已经持续经营多年的美国公司,且收购后业务连续(continuous),移民官一般认可这家公司的经营历史。但如果收购的是空壳公司、收购后业务完全重起,1 年要重新计算。收购案的 EB-1C 要准备收购前后的业务连续性证据:收购协议、收购前 12 个月的业务记录、收购后业务延续的证明。
边缘问题二:美国公司满 1 年,但中间换过法人实体(比如从 LLC 转成 C-Corp)?实体变更不必然打断 doing business 的连续性,但要准备好解释:为什么变更、业务是否中断、员工是否延续。如果变更期间业务停了几个月,这几个月可能不计入 1 年。
边缘问题三:可以用 premium processing 加急 EB-1C 吗?I-140 的加急目前对 EB-1C 开放(45 个工作日,费用以官网为准)。但加急只加速审理,不降低 1 年规则的门槛——公司不满 1 年,加急递交也是被拒,还浪费加急费。
六、常见问答
问:EB-1C 需要劳工证(PERM)吗?
答:不需要。EB-1C 和 EB-1A、EB-1B 一样,属于 EB-1 第一优先,不需要 PERM 劳工证,可以直接递交 I-140。这是 EB-1C 相比 EB-2/EB-3 最大的程序优势。
问:EB-1C 有排期吗?
答:看出生国。对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的申请人,EB-1 历史上出现过排期,其他国家通常无排期(current)。递交前查最新的 Visa Bulletin,以国务院的排期表为准。
问: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境外工作满 1 年吗?
答:法规要求受益人在递交 I-140 前 3 年内,为境外的关联公司连续工作至少 1 年( managerial/executive 岗位)。如果受益人已经在美国(比如持 L-1A),为境外公司工作的那 1 年是在来美国之前完成的,仍然算数。
问:新公司第一年只有 3 个员工,EB-1C 能过吗?
答:有可能,但要看具体情况。移民官审查 managerial/executive capacity 时,看的是职位的实质(管人、管业务、做决策),不是单纯数人头。3 个人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总经理、管着 2 个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战略和财务决策,可以论证;如果 3 个人都是平级、受益人自己也做执行工作,就很难。第一年的人员规划要围绕「高管架构」来设计。
问:EB-1C 递交后,受益人可以换工作吗?
答:I-140 pending 期间换工作要非常谨慎。EB-1C 的 I-140 是雇主为特定职位递交的请愿,受益人离职后,请愿的基础就不存在了(除非 I-140 已经批准满 180 天且 I-485 pending,这种情况适用 AC21 job portability,但 EB-1C 走这条的很少)。 plan 是:I-140 批准、拿到绿卡之前,不要动。
问:美国公司是加盟店(franchise),算 doing business 吗?
答:算,只要加盟店本身在实际经营(有店面、有员工、有营业额)。但要注意 EB-1C 的关联关系要求:美国加盟店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有 parent/subsidiary/affiliate 的股权或控制关系。加盟关系本身(franchisor-franchisee)通常不构成移民法上的 qualifying relationship——除非境外公司就是那个品牌方、且股权结构满足要求。加盟店办 EB-1C,关联关系是比 1 年规则更难的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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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方来源
- USCIS –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EB-1(含 EB-1C 官方资格说明)
- USCIS –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I-140 官方说明)
核验于 2026年10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EB-1C 法规、排期与审理实践可能随时调整,递交前请以 uscis.gov 官网和国务院 Visa Bulletin 为准;个案问题请咨询持牌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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