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EB-5 投资人(主申请人)去世,配偶和子女的绿卡不会自动作废。美国移民法 204(l) 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幸存受益人”继续申请:I-526/I-485 阶段的可继续,I-829 阶段的配偶可接手。但有个硬条件:去世时人必须在美国境内居住。下面把 204(l) 的适用条件、3 个阶段的应对、以及EB-5 特有的投资问题一次讲清。
204(l) 是什么:5 个要点
INA §204(l) 是 2009 年立法的“幸存者救济”条款,核心是:petitioner(申请人)去世,beneficiary(受益人)的申请不自动作废。5 个要点:一是适用所有移民类别(亲属、职业、EB-5 都包括)。二是受益人去世时必须在美国居住(reside),且之后继续居住,不能搬走。三是“居住”不要求合法身份(非法居留也算居住,但实务中很少见)。四是 204(l) 是“discretionary”(移民局有裁量权),不是自动批准,材料要做扎实。五是要主动主张,移民局不会主动给你 204(l),不主张就当你放弃。
EB-5 的特殊性:主申请人是“投资人”,配偶子女是“derivative”(附属受益人)。投资人去世,I-526 的 petitioner 没了,按 204(l),配偶子女可以“顶上去”继续。但 I-526 的投资还在项目里,钱怎么办?这是 EB-5 独有的问题,后面细讲。先记住:204(l) 保的是“身份”,不保“钱”,钱的问题另算。身份和钱,两个战场,两种打法,不要混在一起。
3 个阶段的应对
| 阶段 | 204(l) 适用 | 怎么办 |
|---|---|---|
| I-526 pending | 适用 | 配偶/子女继续,通知移民局,主张 204(l) |
| I-485 pending / 领事程序 | 适用 | 继续走流程,死亡证明+居住证明 |
| I-829 阶段(条件绿卡) | 配偶可接手 | 配偶以“幸存配偶”身份交/继续 I-829 |
I-526 阶段:投资人去世,I-526 不会自动拒绝。配偶(或年满 21 岁的子女)写信给移民局,附死亡证明,声明“根据 204(l) 请求继续审理”。移民局会把案子转给“幸存受益人”。注意:只能转给“符合条件”的(去世时在美国居住的),在国内的子女转不了。信要寄到审理你案子的服务中心,抄送律师,挂号信留凭证。I-485/领事阶段:同理,继续走,补死亡证明。领事阶段的如果在国内,不符合“在美国居住”,204(l) 用不上,这是最惨的。
I-829 阶段:条件绿卡 2 年期内投资人去世,配偶可以“接手”I-829(以幸存配偶身份)。要证明:婚姻真实、投资维持、就业创造(和正常 I-829 一样的证据)。子女如果是附属,也跟着转正。但注意:I-829 的“投资维持”要求,投资人去世不代表可以撤资,钱要一直在项目里,直到 I-829 批准。
EB-5 独有的问题:钱怎么办
投资人去世,80 万美元投资款还在项目里,这钱归谁?看 3 个文件:一是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有没有“继承”条款,有的写了“投资人去世,投资权益由继承人继承”。二是遗嘱:投资人有没有遗嘱,指定谁继承。三是州继承法:没遗嘱,按州法(配偶、子女的顺序)。钱的问题是“州法”管的,不是移民法,找遗产律师(estate attorney),不是移民律师。
实务建议:EB-5 投资人立遗嘱时,要明确“EB-5 投资权益”的继承人。很多华人没立遗嘱,或遗嘱没提 EB-5,去世后配偶为这 80 万打官司,拖 1 到 2 年。I-829 的投资维持要求可不等人,钱在官司里冻结,项目方不认新的“投资人”,转正就麻烦了。所以:EB-5 投资人一定要立遗嘱,明确写清 EB-5 投资的继承安排,这是对家人最后的保护。
204(l) 的硬条件:“在美国居住”怎么证明
“去世时在美国居住”是 204(l) 的命门,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房产证、水电账单、税单(1040)、孩子上学记录、银行对账单、驾照、医疗保险。移民局看的是“居住事实”,不是签证状态,材料越多越好。B 签证在美国探亲时去世,算不算“居住”?有争议,实务中 B 签证的短期停留一般不算“reside”。所以 204(l) 主要保护的是“已经在美国安顿下来”的人,短期访客不在保护范围内。
最惨的情形:投资人去世时,配偶子女还在国内等排期(I-526 获批、NVC 阶段)。不符合“在美国居住”,204(l) 用不上,案子作废,80 万还在项目里(钱能拿回来,但身份没了,几年等待化为乌有)。预防:I-526 获批后,如果投资人身体不好,配偶子女尽快用 B 签证来美国“居住”(长期停留、租房、孩子上学,有居住事实),为 204(l) 铺路。这不是钻空子,是合法的规划,是给家人留后路。
子女超龄问题:投资人去世,子女 21 岁了怎么办
EB-5 的子女超龄(CSPA)是另一个雷。投资人去世时,如果子女已经 21 岁(按 CSPA 年龄算),子女可能已经不是“附属受益人”了,204(l) 也救不了(204(l) 只保护“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超龄的不算)。CSPA 年龄 = 实际年龄-I-526 pending 天数。如果 I-526 审理了 2 年,子女 23 岁按 CSPA 算 21 岁,还能算儿童。但如果 CSPA 年龄也超了,子女就出局了。
预防:投资人身体不好、子女接近 21 岁,双重 debuff,要找律师算 CSPA 年龄,评估子女的风险。如果子女 CSPA 年龄快超了,考虑“分开申请”:子女自己做主申请人再投一个 EB-5(如果有钱),或走其他途径(留学、H-1B)。不要把全家的希望押在一个案子上,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
遗嘱怎么写:EB-5 投资人的遗嘱 5 要素
EB-5 投资人的遗嘱要有 5 个要素:一是明确 EB-5 投资权益的继承人(写清项目名称、投资金额)。二是指定“遗产执行人”(executor),最好是懂英文、有行动力的家人。三是写清“投资维持”的意愿(“我的意愿是投资维持到 I-829 批准,不要提前撤资”)。四是给配偶/子女的“授权”(授权他们处理和项目方、区域中心、移民局的事务)。五是中美两地的资产都要覆盖(中国的房产、美国的银行账户)。
遗嘱的形式:中美两地都要有效。中国的遗嘱按中国法,美国的资产按州法。最好中美各立一份,互相不冲突。公证+翻译,一个都不能少。很多华人觉得“立遗嘱不吉利”,但 EB-5 投资人立遗嘱不是诅咒自己,是给家人留“操作手册”。你走了,家人拿着遗嘱,知道钱在哪、找谁、怎么办,这比什么都重要。
项目方的“继承”流程:新投资人怎么被认可
投资人去世,继承人要“接手”EB-5 投资,项目方有个“认可”流程:一是提供死亡证明+遗嘱/继承权证明(翻译公证)。二是填项目方的“投资人变更”表格。三是区域中心更新记录(I-956G 年报里的投资人名单)。四是通知移民局(I-829 时说明投资人变更)。这个流程短则 1 个月,长则半年,取决于项目方的配合度。
实务中的坑:一是项目方“不认”继承人(“我们只认原投资人”)。这是违约,找律师发函。二是项目方要求“重新交管理费”。看合同,没约定的不交。三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配偶和子女争 80 万),项目方“冻结”处理,谁也不给。这时候要先解决家庭内部问题,或法院出令。记住:项目方最怕麻烦,你把文件做齐、一次到位,它就没理由卡你。
保险规划:EB-5 家庭的人寿保险
说个很多人没想到的:EB-5 投资人应该买人寿保险。80 万美元投在项目里,几年拿不回来,投资人万一去世,家庭的经济支柱没了,I-829 还要继续花钱(律师费、经济学家费)。一份 100 万美元保额的人寿保险,一年保费几千美元,能给家人兜底。保险的受益人写配偶,钱直接到家人手里,不用等项目退款(项目退款要几年)。
保险和 204(l) 是两套“保险”:204(l) 保身份,人寿保险保钱。两个都要有。买哪种?定期寿险(term life)最划算,20 年期、100 万保额,30 多岁一年 500 到 1000 美元。不要买投资型保险(贵、坑多)。体检要过,身体不好的趁早买。EB-5 的家庭,保险不是“消费”,是“风险管理”,和 EB-5 投资本身一样,都是为了家人的未来。
真实案例:204(l) 保住了母子俩的绿卡
张先生的 I-526 2022 年获批,NVC 阶段,2023 年在国内突发疾病去世。万幸:张太太和孩子 2022 年底就用 B 签证来美国“居住”了(租了房、孩子上了学),去世时人在美国。律师主张 204(l),附居住证明(租约、税单、学校记录),移民局批准继续,2024 年母子俩走领事程序(回国面谈)拿到移民签证。张太太的总结:提前来美国居住,是全家绿卡的“保险单”。
反例:某投资人 I-829 阶段去世,配偶在国内,没来过美国。204(l) 用不上,I-829 无法继续,条件绿卡失效。80 万投资款还在项目里,配偶打了 2 年官司才拿回来一部分。这个教训的代价是:身份没了。记住:204(l) 的“居住”条件是硬门槛,提前规划,不要等悲剧发生。
一句话总结
投资人去世,绿卡不会自动作废,但也不会自动继续。204(l) 是“幸存者”的救生艇,但只有“去世时在美国居住”的人才能上船。EB-5 的钱和身份是两回事:身份走 204(l),钱走遗嘱和州继承法。预防胜于补救:立遗嘱、买保险、配偶子女提前来美国居住,这三件事做好了,悲剧发生时,家人还有路走。
行动清单
- 投资人去世:30 天内通知移民律师,评估 204(l) 适用性;不要自己猜,找律师是第一步,时间就是身份,拖延就是放弃。
- 收集死亡证明+居住证明(租约、税单、学校记录、水电账单),主动向移民局主张 204(l)。
- I-829 阶段:配偶以幸存配偶身份接手,投资维持不能断;就业证据和正常 I-829 一样准备。
- 钱的问题:看认购协议+遗嘱+州继承法,找遗产律师;不要找移民律师处理钱的事。
- 预防:EB-5 投资人立遗嘱,明确 EB-5 投资权益的继承人;中美各立一份,公证翻译。
- 投资人身体不好:配偶子女尽快来美国居住,为 204(l) 铺路;B 签证长期停留+居住事实。
相关阅读
英文官方来源
- USCIS:Policy Manual, Volume 7, Part A, Chapter 9(佐证 INA §204(l) 幸存者救济的适用条件与“在美国居住”要求)
- USCIS: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Chapter 21.2(l)(佐证 204(l) 的裁量性质与主张程序)
- INA §204(l) (8 U.S.C. §1154(l))(佐证法条原文:申请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可继续)
核验日期:202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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