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拿到的是 2 年条件绿卡,到期前 90 天要递交 I-829 去除条件。I-829 的核心就一件事:证明你的投资创造了至少 10 个全职就业岗位。但“就业”的计算比想象中复杂:兼职员工算数吗?间接就业(indirect jobs)算数吗?建筑期的临时工呢?本文把 I-829 的就业计算规则一次讲透。
先说结论:区域中心 vs 直投,就业计算是两套规则
EB-5 有两条路: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项目和直投(direct investment)。就业计算规则完全不同。区域中心项目可以用“经济模型”计算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induced jobs):比如投了一个酒店项目,经济学家用 RIMS II 或 IMPLAN 模型算出“建筑支出 X 美元 → 创造 Y 个就业”,Y 里面包括直接、间接、衍生就业,凑够 10 个就行。这是区域中心的主流玩法,也是绝大多数中国申请人的路径。
直投项目则只能算“直接就业”(direct jobs):你投资的企业直接雇佣的全职员工,一个萝卜一个坑,W-2 和工资单为证。直投不能算间接就业,10 个岗位必须实打实雇出来。所以“兼职算不算”这个问题,首先要问“你是区域中心还是直投”——答案完全不同。
全职的定义:每周 35 小时是铁线
移民法对 EB-5 “全职”(full-time)的定义是:每周工作至少 35 小时(8 CFR 204.6(e))。这条铁线适用于所有 EB-5 就业计算。兼职员工(每周 20 小时)能不能“两个兼职拼成一个全职”?答案是:不能。USCIS 政策明确:不能用多个兼职岗位拼凑全职岗位。但是——“job sharing”(工作分担)是允许的:如果两个员工分担“同一个全职岗位”(比如各干 20 小时,但岗位本身是全职编制、合计 40 小时),可以算 1 个全职岗位。区别很微妙:“拼凑”是把两个独立的兼职硬说成一个全职,不行;“分担”是一个全职岗位由两人分担,行。实务中要提供岗位说明书证明“这是一个全职编制”。
季节性/临时工呢?建筑期的建筑工人是典型的“临时全职”:项目建 2 年,工人干满 2 年,每周 40 小时。USCIS 认可“持续 2 年以上的全职岗位”可以计入,即使项目结束后岗位消失(建筑工人的工作性质就是项目制的)。但“干 3 个月就走”的短期工不行——岗位必须“预计持续至少 2 年”。区域中心项目的经济模型通常把建筑期就业单独计算,只要建筑期 ≥2 年,建筑就业就能计入。
间接就业:区域中心的“魔法”与边界
区域中心的间接就业是靠“经济模型”算出来的,不是数人头。模型的输入是“项目支出”(建筑花费、运营收入),输出是“就业人数”。USCIS 审查 I-829 时,重点看两件事:第一,“输入”是否真实——项目真的花了那么多钱吗?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发票,证明支出真实发生。如果项目烂尾、只花了预算的一半,模型算出的就业要按比例打折,可能凑不够 10 个。第二,“模型”是否合理——RIMS II、IMPLAN、REMI 都是 USCIS 认可的模型,但输入参数(比如“本地采购比例”)要有依据,不能拍脑袋。
间接就业的边界:“租户就业”(tenant jobs)曾经是争议焦点(比如购物中心里租户的店员算不算项目创造的就业)。USCIS 的现行政策是:租户就业可以计入,但要证明“租户是因为这个项目才存在的”(比如项目是新建购物中心,租户是新入驻的),而不是“租户本来就在隔壁,只是搬过来”。2022 年 EB-5 改革法案(RIA)后,区域中心项目必须每半年向 USCIS 报告就业创造情况(I-956G),数据造假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I-829 被拒的高频原因:就业不够只是表象
I-829 被拒最常见的原因确实是“就业创造不足 10 个”,但深挖下去,根因有三类。第一类:项目本身出问题——烂尾、资金挪用、支出远低于预期,模型输入塌了,就业自然不够。这类是“项目风险”,不是“移民法风险”,选项目时的尽调比 I-829 阶段的补救重要一百倍。
第二类:“维持投资”(sustain investment)出问题。RIA 改革后,EB-5 的投资维持期是“2 年”(从投资款进入新商业企业起算),不再要求“维持到 I-829 批准”。但 I-829 递交时,投资必须“仍在企业中或已按商业计划部署”。如果投资款在 I-829 前就被返还给了申请人(某些项目的“提前还款”设计),I-829 会被拒。“钱还在项目里”是 I-829 的隐含前提。
第三类:“条件绿卡”期间的身份维持问题。I-829 要求申请人在条件绿卡有效期内“没有实质性违反”EB-5 要求。如果条件绿卡期间长期离境、没有报税、甚至涉及刑事问题,I-829 可能被拒。就业够了也不行,“人”本身也要合规。
直投 10 个岗位的实操:W-2、工资单、I-9 三件套
直投项目的 I-829,就业证据是“数人头”:10 个全职员工,每人一套“W-2 + 工资单 + I-9”。USCIS 审查时逐人核对:W-2 证明“这是你的员工”(雇主税号是你公司的 EIN),工资单证明“全职”(工时 × 时薪,推算每周 ≥35 小时),I-9 证明“合法雇佣”(美国公民/绿卡/有工卡的人,EB-5 就业不包括 H-1B 等非移民员工——岗位必须由“qualifying employee”担任,即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合法工作授权的人,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和家属)。
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第一,“全职”的工时证据。工资单上如果只写“月薪 5000 美元”不写工时,USCIS 会要求补考勤记录。发薪系统里最好有“小时数”字段,salaried 员工也要有考勤或工时申报记录。第二,“岗位持续性”。10 个岗位要在“I-829 递交时”存在(或在条件绿卡期间内曾经存在且符合“预计持续 2 年”)。员工流动是正常的(有人离职、有人入职),USCIS 看的是“岗位”不是“人”:A 离职、B 接替同一个全职岗位,算 1 个岗位,不算 2 个。但“岗位空缺 3 个月没招到人”,这 3 个月该岗位不算数。
第三,“qualifying employee”的身份。如果 10 个员工里混进了 2 个拿 H-1B 的(比如公司顺手招了 H-1B 员工),这 2 个不能计入 EB-5 就业。I-9 上的身份信息要逐人核对,E-Verify 记录留存。直投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招人时没问身份,I-829 时才发现有人不算数”,10 个变 8 个,直接不够。
I-829 的递交时机与材料清单
递交窗口:条件绿卡到期前 90 天内(8 CFR 216.6(a)(1))。早交不行(USCIS 会拒收),晚交更不行(过期后递交 = 条件绿卡自动终止,除非有“正当理由”的 late filing,标准极严)。 joint filing(夫妻联合递交,I-829 是以主申请人名义、配偶子女作为衍生):如果婚姻在条件绿卡期间破裂(离婚/丧偶),可以单独递交(waiver 情形),但要说明情况。
材料清单:I-829 表格、条件绿卡复印件、投资证明(资金仍在企业中的证据: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就业证据(区域中心:经济报告更新 + 支出证明;直投:10 名员工的 W-2/工资单/I-9 + 岗位说明书)、“维持投资”证明、申请人的报税记录(证明条件绿卡期间是美国税务居民、如实报税)。I-829 申请费金额以 USCIS 官网当前公布为准,另有 biometrics 费用。
递交后:USCIS 发 receipt notice,条件绿卡自动延长(receipt notice 上会注明“条件绿卡延长 48 个月”,凭这张纸 + 过期的绿卡可以工作、旅行)。I-829 审理目前要 2–4 年,期间每年要按时报税、维持投资(RIA 后维持期 2 年,但“投资已部署”的状态在 I-829 批准前最好不要动)。
I-829 pending 期间:条件绿卡过期了怎么办
I-829 receipt notice 就是“延期证明”:上面通常写“你的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延长 48 个月”,凭这张 notice + 过期的条件绿卡,可以正常工作(I-9 验证用 receipt notice)、正常出入境(AP 不需要,绿卡延期证明 + 护照即可)。但注意:48 个月是从“条件绿卡到期日”起算,不是从 receipt 日期起算。如果 I-829 审理超过 48 个月(目前确实有超期的),可以去 USCIS 申请 I-551 章(护照上的临时绿卡章),infopass 预约办理。
Pending 期间的“三不要”:不要长期离境(条件绿卡的“居住”要求在 I-829 期间依然适用,离境超 1 年要有回美证);不要动投资款(“维持投资”的争议在 I-829 批准前都不要碰);不要忽视 biometrics 通知(I-829 也要打指纹,错过通知可能导致 denial)。
区域中心“支出证明”:审计报告怎么看
I-829 区域中心路径的核心证据是“项目支出的真实性”,载体是“审计报告”(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看懂”审计报告的三个要点。要点一:“审计意见”(opinion)。“无保留意见”(unqualified/clean opinion)是“健康”,“保留意见”(qualified)、“无法表示意见”(disclaimer)是“黄灯”,“否定意见”(adverse)是“红灯”。I-829 材料里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于“主动告诉移民官项目有问题”,要配“解释信”(“保留意见的原因是 X,已整改,见附件 Y”)。
要点二:“支出明细”和“经济模型的输入”对得上。经济模型说“建筑支出 5000 万美元”,审计报告上的“在建工程”“建筑成本”科目加总要是 5000 万(±合理差异)。“模型输入 5000 万、实际只花了 3000 万”,就业按比例打 6 折,10 个岗位变 6 个,I-829 悬了。要点三:“关联交易”。审计报告附注里的“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关联方交易)是 USCIS 的重点审查区:“项目方把 EB-5 资金‘借’给关联公司”“高价采购关联方的建筑服务”,都可能被认定为“资金挪用”。“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但“价格公允性”要有第三方评估支撑。
I-829 与领馆程序的衔接(境外申请人)
EB-5 申请人如果走“领馆程序”拿移民签证、入境后拿条件绿卡,I-829 的递交后要打指纹,人在境外收不到通知,“错过指纹=denial”,所以“人要在美国”是实务要求。
行动清单
- ☐ 条件绿卡到期前 120 天启动 I-829 准备,90 天窗口内递交,不早不晚
- ☐ 区域中心:确认项目支出真实、经济模型输入有据;直投:10 名员工“W-2+工资单+I-9”逐人核对
- ☐ 确认 10 个岗位的“全职”(≥35 小时/周)和“qualifying”(公民/绿卡/合法工卡)双达标
- ☐ I-829 receipt notice 保管好:它是未来 48 个月的工作和旅行凭证
- ☐ Pending 期间:按时报税、不动投资款、不长期离境、按时打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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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方来源
- Form I-829, Petition by Investor to Remove Conditions — 去除条件申请表格与说明
- USCIS Policy Manual — EB-5 就业创造与 I-829 审理政策
- 8 CFR 204.6(e); 8 CFR 216.6 — EB-5 全职定义与 I-829 的法规依据;INA §216A — 条件绿卡的法源
核验于 2026年10月7日:本文 I-829 规则依据 8 CFR 216.6 及 USCIS 政策,个案请以持牌移民律师意见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为美国移民法科普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EB-5 就业计算因项目而异,请咨询持牌移民律师。需要进一步交流,欢迎添加微信:UUUM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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