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科技部10月16日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公告同时明确,在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前,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公告基本信息
此次公告的发布单位为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文号为“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公告标题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公告开篇即明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经批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公告列明了公众反馈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公告还附有两份附件,分别为拟列入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以及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公告落款为“商务部 科技部”,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
拟增列的三个领域40项技术
根据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技术。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公告同时明确,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
生物医药领域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公告明确,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光伏领域包括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公告明确,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公告指出,具体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说明参见附件1,即《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的反馈方式
公告列明了三种反馈途径。第一,电子邮件:jinxianmulu@mofcom.gov.cn。第二,传真:010-65197565。第三,信函:寄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编100731。
公告对反馈格式提出明确要求: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在提出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前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
公告第三部分为出口前登记要求。公告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公告同时明确,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需要开展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四类:第一,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第二,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第三,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第四,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具体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要求为准,登记表示见公告附件2。公告还明确,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
目录制度的背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技术出口管理目录,列明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范围。按照现行制度,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经营者须按规定申请许可;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此次公告系对该目录的拟修订动作,正式修订稿需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另行发布实施,在此之前以出口前登记作为过渡期管理安排。目录最终修订的内容、管控政策与实施时间,以商务部、科技部的正式发布为准。
目录的历史沿革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此前最近一次全面修订为2023年12月21日,由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管制条目由164项减少至134项,其中删除34项、新增4项、修改37项,该次修订稿在发布后即时生效。在此之前,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曾以2020年第38号公告调整该目录,新增23项限制出口技术条目,修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对4项禁止出口和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予以删除。本次2026年第48号公告系对该目录的新一轮拟修订动作,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正式修订稿尚未发布。
按照现行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技术出口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自由出口三类,实行目录式管理。其中,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分别适用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管理;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经营者须按规定申请许可。本次拟增列的40项技术,在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后,将按其列明的禁限属性分别管理;目录未列明的技术,原则上按自由类技术管理。具体管理方式以正式修订稿为准。
过渡期登记安排的要点
本次公告的一大特点是同步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作为从公告发布到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间的过渡期安排。登记义务主体为技术出口经营者,登记对象为公告附件所列的40项拟增列技术,登记平台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公告特别明确,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同样在登记范围内。
四类登记情形覆盖了技术向境外转移的主要方式: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例如知识产权转让;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例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登记时需填报的信息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填报规则上,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
征求意见稿与登记表的附件
公告附有两份附件。附件1为《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载明拟增列技术的具体范围、指标与政策说明,是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依据。附件2为《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是技术出口经营者在过渡期办理出口前登记时填报的表格。公告明确,公众可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登记时填报的信息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要求为准。本公告由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已在商务部官网公布,公众可通过官网查阅公告全文及附件。
一手来源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官网发布);新浪财经2026年10月19日消息面报道。
核验日期:2026-10-19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报道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目录修订的具体技术范围、管控政策与实施时间请以商务部、科技部正式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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