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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黄之锋再被判十年监禁,国安法下第二起定罪

香港高等法院十一月五日判处香港民主活动人士黄之锋十年监禁,这是他在香港国安法下的第二起定罪。现年三十岁的黄之锋在今年九月承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控罪指他在二零二零年与流亡海外的前立法会议员罗冠聪等人串谋,请求外国对中国与香港实施制裁。法官在判刑时表示,案件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十三年,因认罪而减刑至十年。

事件经过

高等法院法官谭耀豪在周四上午的判刑聆讯中表示,黄之锋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法庭采纳十三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考虑到黄之锋提早认罪,将刑期减至十年。其中两个月零两天的刑期将与黄之锋目前正在服的刑期同期执行,其余部分则分期执行。黄之锋当天身穿蓝色衬衫进入法庭,神情平静。

控罪指黄之锋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间,在香港与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检方在法庭上表示,黄之锋鼓励外国对香港与中国实施制裁,并呼吁企业不要与香港当局投资或做生意。黄之锋在今年九月承认了这项控罪,认罪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黄之锋串谋他人呼吁外国制裁的时机,正值香港经历社会动荡的时期,法庭有必要表达社会对被告人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谴责。法官同时表示,虽然案件只根据国安法实施之后的活动定罪,但黄之锋此前的行为与评估罪行严重程度及串谋性质有关。辩方曾请求法庭判处四年半监禁,但这一请求被法官驳回。

各方反应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判刑后表示,黄之锋与罗冠聪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不仅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也直接损害广大市民的福祉与社会稳定。李家超的表态反映了特区政府对这起案件的立场,即勾结外国势力请求制裁属于国安法下最严重的罪行类别之一。

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表示强烈谴责黄之锋被判处十年监禁,称黄之锋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以来一直被不公正地监禁,北京为压制倡导基本自由的人士不惜采取极端手段。中国方面则警告各国停止就黄之锋案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国际特赦组织发表声明称,黄之锋的十年刑期显示香港国安法正在成为惩罚异见的工具,并对判决表示谴责。

黄之锋是香港民主运动中最具国际知名度的人物之一,十几岁时就成为学生运动的领袖,二十三岁时首次入狱。他在二零二零年国安法实施后多次被拘留,至今已被连续羁押近六年。此次判决意味着他将在监狱中度过三十多岁的大部分时光,人权组织与支持者对此表示关注,而香港特区政府与北京方面则认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背景与影响

这是黄之锋在香港国安法下的第二起定罪。他此前已经因为二零二零年组织初选的案件被判处四年八个月监禁,该案是香港国安法下最大规模的集体起诉案件,涉及四十七人。黄之锋原定于二零二七年一月服完四年八个月的刑期获释,如今新的十年刑期将大幅延长他的服刑时间。具体合并执行后的出狱时间以法院与惩教部门公布为准。

香港国安法由北京于二零二零年制定并在香港实施,禁止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与勾结外国势力等行为。法律实施后,香港多家敢言的新闻机构停办,多个公民团体解散,民主运动基本被取缔。黄之锋案是国安法实施以来最受国际关注的案件之一,其判决结果也被视为观察香港法治与政治环境变化的重要指标。

这起案件的国际反响预计将持续发酵。美国与欧洲多国政府、议会与人权组织预计将继续就黄之锋的刑期发表意见,而中国与香港特区政府预计将重申司法独立与依法办案的立场。对于在香港生活与工作的外籍人士与企业而言,案件也再次提醒他们注意国安法下勾结外国势力罪名的适用范围。美国通将根据法院文件与权威媒体的后续报道持续跟进,相关细节以官方公布为准。

黄之锋的公众生涯始于十几岁。他在二零一二年参与创立学生组织学民思潮,二零一四年成为雨伞运动中的学生领袖之一,二零一六年参与创立政党香港众志。他的政治活动在二零一九年反修例运动期间达到高峰,随后在国安法实施后迅速受到法律追究。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以来,他一直处于羁押状态,至今已有多次定罪记录,包括二零二四年因初选案被判处的四年八个月监禁。

初选案是香港国安法下最大规模的集体起诉案件,共有四十七名被告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源于二零二零年民主派为立法会选举举行的初选,检方指控组织者意图通过初选夺取立法会控制权,进而否决政府预算案。黄之锋在该案中认罪,被判处四年八个月监禁,原定于二零二七年一月获释。新的十年刑期意味着他的出狱时间将大幅推迟,具体合并执行后的刑期以法院与惩教部门公布为准。

本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案号为HCCC 181/2026,审理过程受到海内外媒体的密切关注。法官谭耀豪在判刑时驳回了辩方关于黄之锋角色有限的说法,认定其罪行属于国安法下最为严重的类别,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量刑起点十三年反映了法官对案件严重程度的判断,而认罪减刑至十年则体现了香港刑事司法中认罪从宽的惯例。两个月零两天的刑期与现服刑期同期执行,其余部分分期执行。

香港国安法实施六年来,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多家敢言的新闻机构停办,多个公民团体解散,民主派人士陆续被起诉判刑,公开的抗议活动基本消失。黄之锋案是这一系列案件中最受国际关注的一起,他的两次国安法定罪分别涉及颠覆国家政权与勾结外国势力两项罪名,刑期累计已超过十四年。支持者认为判决过重,特区政府则认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双方的立场至今没有交集。

本案的法律适用也受到关注。黄之锋被指控的串谋行为发生在二零二零年七月至十一月之间,横跨国安法实施前后的时间段。法官在判刑时表示,定罪仅依据国安法实施之后的活动,但黄之锋此前的行为与评估罪行严重程度及串谋性质有关。这一区分显示出法庭在处理时间跨度较长的串谋指控时采取的立场,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案件的完整判刑理由将由法院公布,相关细节以法院文件为准。

据路透社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十一月五日判处黄之锋十年监禁,罪名是根据香港国安法勾结外国势力。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与华尔街日报也报道了这一判决,确认法官以十三年作为量刑起点,因认罪减刑至十年。英国泰晤士报在报道中援引法官的话说,尽管刑期很重,但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核验日期:2026年11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报道依据路透社、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与华尔街日报等公开报道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任何专业意见。文中涉及的案件细节与刑期以法院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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