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也是首部全国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覆盖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将给数以千万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带来哪些改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类用工形式分类规制,厘清权责边界
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多元,与传统用工有较大差异。征求意见稿将新就业形态细化为三类具体形态,坚持用工事实决定用工关系属性、不同用工关系签订不同协议的思路。
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新型用工关系,平台与劳动者应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如果平台与第三方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主体间权责边界;三是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用工主体不清,是新就业形态领域争议多发、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签订事项完整、内容合理的协议,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预防争议的重要路径。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不仅明确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还提出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平台企业通过多层转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沈建峰还指出,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劳动规则的监督义务,合作企业发现不合理、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规则后应及时提出并推动完善,否则执行该规则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应与平台企业依法担责。
报酬工时划出底线,不得滥用罚款
实践中,报酬支付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常反映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基本劳动权益,设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底线。
在劳动报酬方面,最低工资保障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征求意见稿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在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方面,规定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在休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日、周最长工作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并规定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办法还对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办法同时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确立算法取中原则,回应困在算法里关切
平台经济飞速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数据技术运用而形成的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深刻影响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任务完成过程等各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企业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表示,这些规定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认为,这些规定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有助于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也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基于算法的内卷式竞争。
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平台表态对照完善
遇到问题能解决,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遍期待。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企业内部,要求建立常态化沟通和申诉机制,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核实处置,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在企业外部,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劳动者有权向工作所在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可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工会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考量因素,进一步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王天玉表示,这些规定体现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争议解决基本理念。黄昆则认为,相关规定有助于督促合作企业、加盟企业及网点站点等履行用工责任,塑造更为良好和谐的平台用工生态。
对于新规的发布,平台企业也作出了回应。淘宝闪购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建立覆盖全国的骑手协商代表体系,定期召开区域协商恳谈会和全网协商恳谈会,确保骑手在规则制定中有声音、有参与,将全面对照新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规则、优化算法体系、健全骑手权益保障机制。
起草背景:权益短板与立法进程
人社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在中国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同时,新就业形态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短板,克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王天玉表示,办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予以类型化,涵盖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类型,明确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连续工作4小时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和恶劣天气工作应当支付更高报酬等具体要求,并确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形成了一份清晰的权益保障清单,划定了企业用工的底线标准。
沈建峰则指出,办法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例如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黄昆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平台企业发挥更积极作用,督促合作企业、加盟企业及网点站点等履行用工责任,约束管理好各主体行为,塑造更为良好和谐的平台用工生态。
权威一手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 新华社(Xinhua News Agency)报道
- 每日商报 / 新浪财经报道
核验日期:2026-10-09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官方公开征求意见稿与媒体报道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条款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终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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